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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数字官委员会(CDO Council), 成立于2021年3月。自成立以来,委员会本着“服务首席数字官 、服务企业数字化”的宗旨,借用行业报告、榜单、峰会、论坛、培训、考察等形式,充分发挥交流合作平台作用,促进了政府、行业、企业间的互动,推动了企业首席数字官制度的建设。研究领域涵盖:企业数字化转型、互联网医疗、数字化供应链、智慧物流、数字营销、数字人才、数字化零售、电商、智慧财务、智能制造、工业4.0、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
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各行业企业的CDO、数字化决策者、数字化建设主要管理者及部分传统企业和从事数字化工作的社会团体组成,主要涉及制造业、零售、医疗与制药、汽车、纺织、物流、高新科技等行业。
为扩大委员会影响力,依据委员会章程要求,在严格按照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标准的基础上,会员来源由大中型外资企业CDO、数字化负责人为主,逐步融入大量中资企业的CDO、数字化负责人,从而逐步完善会员企业构成。

《首席数字官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首席数字官委员会,简称为CDO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hief Digital Officer Council,缩写为CDOC。
委员会网站域名为:
第二条 委员会性质:本委员会是由各行业企业的CDO、数字化决策者、数字化建设主要管理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建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开放式、非营利的自发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许可的范围内,履行政府授权和委托的职能,推动首席数字官制度建设,提高各行业数字化整体水平;反映委员会成员诉求,维护成员利益;培养和举荐人才;倡导团结、奉献、创新精神;为国民经济和社会数字化的不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上海ECV国际牵头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办事处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委员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信息化和数字化相关政策,推进首席数字官委员会制度建设。多层次地开展首席数字官业务培训服务,提高首席数字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首席数字官在组织治理中的作用。
(二)开展首席数字官交流活动,坚持开放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搭建首席数字官交流合作平台。开展示范评优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经验推广、咨询、评估等活动,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行业应用与技术研讨会。共同探讨行业内数字化应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导向与决策支持,推动行业良好发展。
(四)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间的沟通互动,发挥桥梁作用。
(五)加强委员会组织建设与成员管理。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地方行业和区域组织机构的业务开展,完善组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发展成员,扩大成员队伍,努力提高本委员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委员会由个人成员及单位成员组成。
第八条 成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数字化建设、管理、研究等个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委员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本委员会。
第九条 成员入会程序
(一)向委员会提交申请表;
(二)委员会初审申请表;
(三)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条 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二)对委员会的重大事宜有质疑、监督、表决权;
(三)享受委员会提供的政策、资金、技术等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对委员会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其所标明的密级,负有保密责任;
(四)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建设,为委员会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成员的退出
(一)成员退出委员会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委员会不返还已交纳的各种费用;
(三)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委员会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四)成员退出后,一般情况下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委员会。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委员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成员代表理事会、专家顾问团队。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审议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和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托 Shanghai ECV international CO.,LTD 开设银行专户进行账目处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账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首席数字官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1年3月10日起实施。